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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Q1:

    建築法規
  • A1:

    建築技術規則第二百零三條
    (實施日期:103/07/01)

    超過一層之地下建築物,其樓梯、 昇降機道、 管道及其他類似部分,與其他部分之間,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、 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予以區劃分隔。 

    樓梯、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並應具有遮煙性能。管道間之維修門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。